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联系电话:15858215723
律师信息
何芸-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照片展示

何芸律师

  • 律所: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858215723

  •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T2办公楼8楼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2日 来源: 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shpclvsqd.com/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理解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需注意两点:
    1?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所要求的物件,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2?地上工作物致害的发生原因,是地上工作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结构的破坏而全部或部分的倾倒、坍塌;脱落是指作为地上工作物组成部分的物件与主体相分离而掉落;坠落是指搁置或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原来的位置而掉落。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1)责任承担者不同。前者是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2)损害原因不同。前者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后者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3)特定地点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导致损害发生的物件要求为地上工作物,但对地上工作物所处的地点或位置并无要求;后者要求施工地点位于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否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行为。
 

联系电话:15858215723

Copyright 2018-2023

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