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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的建议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3日 来源: 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shpclvsqd.com/

  何芸律师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又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的建议

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的建议:目前我国婚姻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其中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方面,仅提到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从上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其他表现形式如通奸的损害后果以及损害赔偿的作用来看,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足的。

在立法上,应当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如长期通奸。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通奸的行为归结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时在列举之后还应增加一个“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以弥补列举的不足。对于那些列举范围之外的,给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样一可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有利于将来通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

可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与他人通奸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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