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芸律师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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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芸律师,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预付款如何支付及扣回
;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支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回方式,常用的扣回方式:
在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其中,起扣点的计算公式为:T=P-M/N。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已完成工程价值;M——工程预付款数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式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时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式比例。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起扣点T=P-M/N,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则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的话,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应为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应付工程款;K-质量保证金率;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的10%,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50万元则当应付工程款为5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的10%,质量保证金最后一个月一次扣留,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
;以上知识就是对“工程预付款如何支付及扣回”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在我国建筑承包领域垫资一度是被禁止的,不允许垫资承包,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对垫资施工作出了严格禁止的要求,理由是: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后造成的后续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远较执法者想象的复杂,垫资问题履禁不止,而且越来越复杂。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将禁止垫资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政府投资目,但垫资承包在国际工程上是被允许的,而且许多大型国际工程涉及垫资。在国内建筑领域,由于垫资的需求和行业规范产生了冲突,许多发包单位为规避《96通知》制造了黑白合同,或是采取以承诺进场自带资金为条件,拒绝支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到目前,建筑市场垫资问题依旧没有放开,在许多人的观念中《96通知》仍印象深刻。垫资带来的社会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垫资这一行为本身的后果,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的有效方法在于开源引流、疏导融通,强健、规范建筑市场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