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芸律师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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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芸律师,杭州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都是有一定范围的,不然无穷无尽就会像是一个无底洞,民事损害赔偿中因为一些违法行为而需要进行赔偿,为了民事损害的确定,就出现了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大家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也一定充满了好奇心,那么就让我们带着疑惑来阅读下面这篇文章吧!
一、民事赔偿定义
民事赔偿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民事赔偿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的原因,民事可分为违约和侵权。
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赔偿定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从这几个角度出发,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一定有了自己的见解,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大家阅读后有自己的收获,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校园是影响每个孩子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学校,可以说是学生的第二个家。但是,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的热度不断上升,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校园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逐渐开始影响学生的健康。那么我们就和一起了解一下校园侵权民事赔偿规定。
一、校园侵权民事赔偿规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否则不能免于承担。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校园侵权的具体赔偿标准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的赔偿主体时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与监护人之间不是连带,而是按份;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之间不是连带,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形态的界定
1、直接的形态和间接的形态。
这是侵权的最基本的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形态。
2、单方的形态和多方的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心态。
3、单独形态和共同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形态。
以上就是分享的关于校园侵权民事赔偿规定的相关内容。学校,就是每个学生的第二个家。因此,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保护学生的安全。同时针对各项事故,都必须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并且学校也要关注自身的各项设施建设,避免设施造成的危害。